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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关于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要求,尽快制定本地区具体落实办法,确保自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6月底前,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不折不扣落实落地,政策实施期内新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要尽快返还。

  通知强调,要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拖欠工资的施工企业,依法依规实行减免措施,切实减轻工资支付记录良好企业的资金压力。

  同时,加快推行金融机构保函,鼓励使用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替代现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积极引入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

  在实名制管理制度的落实上,通知明确,加快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确保开复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全覆盖。对严格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规范管理农民工工资专户的建筑企业可按本地区规定享受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政策。

  此外,通知还要求,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强化部门协调配合,于2020年7月31日前,将本地区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落实情况及缓缴金额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监察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来源:中国信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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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准
IB/T E-315:9002国际信用管理体系标准(国际通用标准)
IB/T ICS9001-2015信用管理体系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行业标准) 
GB/T CCA9002-2009企业信用评价标准(2014年修订版) 
XB/T CCS2900-2015企业信用评价体系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行业标准)
认证准则
独立、公正、公开、公平、诚实、严谨
异议处理
异议处理
依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申请政府资金支持等领域,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鼓励市场主体运用基本信用信息和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环保、城建、交通、商务、工商、税务、质检、海关、知识产权等部门,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要深化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应用,对诚实守信者实行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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